咨询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等事宜
尊敬的某女士: 您好! 已告知您:1、申请条件:1.当事人双方均为内地居民。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2、办理程序:(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持有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结婚证原件,若原件遗失须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2.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现役军人应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3.离婚协议书1份(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信息及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三)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四)审查。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1.本人的结婚证原件。(若结婚证原件已遗失,但申请阶段已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婚姻登记系统已查询到离婚信息的,则无需再提供)2.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现役军人应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原件。3.《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不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感谢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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