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经营租赁免租期的涉税解析
案 例
甲公司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2020年出租写字楼,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多家租户无法按期复工,甲公司决定减免租户三个月的租金。
>>>>不动产经营租赁免租期的涉税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综上所述,甲公司需要与租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租期为三个月,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的规定,不视同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
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综上所述,甲公司与租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征企业所得税。
免租期的房产税该如何缴纳?
答: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九)条规定: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甲公司在免租期内,应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
免租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如何缴纳?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甲公司在免租期内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九)条规定,在疫情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 例 延 伸
若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免租期的增值税该如何筹划?
答: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甲公司若不单独约定免租期,可降低每月的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则可与租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租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免租期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的规定。